1、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有哪些?
答:(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3)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6)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8)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9)对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2、问:哪些行为属于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问: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哪些内容的信息?
答:(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问: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主要指哪些活动?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