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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行动总队章程

创建时间:  2022/09/26  王国正   浏览次数:   

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行动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行动总队(以下简称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为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后勤保卫处为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牵头负责单位,各高校大学生平安志愿者行动支队(以下简称“平安志愿行动支队”)为其下设分队,接受总队指导,各高校保卫处为本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主管部门,学生处、团委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作为协管部门,协助保卫处指导平安志愿行动支队工作。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业务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指导。

第二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教育部关于建设平安校园、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相关部署为指引,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为推动上海教育系统平安校园建设,推进校园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第三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以“服务师生、奉献社会”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围绕平安校园建设总体目标,广泛组织和动员在校师生参与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形成,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配合市教委和各高校开展本市高校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参与高校群防群治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升高校安全度建言献策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八条 深入推进基层学校平安创建、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宣传,协助落实反邪教、禁毒、社区矫正、社区青少年事务的相关工作,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第九条 接受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积极参与本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主题实践活动,完成市志愿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主要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指导,组织调配各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者服务信息;

(四)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各校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并记录服务效果;

(五)遴选推荐产生“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平安志愿行动支队主要职责:

(一)结合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安排,开展和落实各项工作;

(二)管理本校大学生平安志愿者服务组织,接收并办理志愿者相关申请,建立相关服务工作档案;

(三)结合所在学校工作实际,开展相关特色活动并及时汇总上报;

(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个人表现,遴选推荐优秀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在校学生,均可加入: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各种志愿者工作;

(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奉献精神;

(五)具备为本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十三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开展的各类培训、调研及其他相关活动;

(三)对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服务期间获得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章程,执行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决议;

(二)参加平安志愿行动总队活动,完成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委托的任务;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服从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和所属高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擅自行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申请加入与退出

(一)凡支持平安校园大学生志愿者工作,热心参加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的在校人员,承认本章程,可向所在高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成为正式队员,方有资格参与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志愿者有退出平安志愿行动队的自由,退队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高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审核批准后退队;

(三)队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经本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讨论通过,撤销其队员资格;

(四)队员毕业后自动退队,成为荣誉队员。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负责人是队长、副队长。总队下设事务协调部、新闻宣传部、项目策划部、调研推广部和信息技术部。各部门设正副部长。平安志愿行动总队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开展日常工作,对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两年,到期应当召开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平安志愿行动总队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起草章程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审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平安志愿行动总队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平安志愿行动总队队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队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队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意愿从事安全志愿服务;

(三)年龄一般应超过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平安志愿行动总队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平安志愿行动总队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各校平安志愿行动支队应依据总队章程建立相应人员管理制度、活动信息登记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及时更新报送。

第三十条 平安志愿行动总队根据各校志愿者服务绩效记录及评定材料对志愿者进行综合评定。遴选优秀志愿者,授予“上海市大学生平安志愿者先进个人”称号,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平安志愿行动总队制定方案,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平安志愿行动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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