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24/12/16  保卫处   浏览次数:   

上大内〔2024〕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高水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受破坏的一切活动,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房舍设施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卫生与传染病防疫安全等。

第三条 学校区域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全面负责、个人直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负责工作范围及分管、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学校设立上海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成员由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校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

3.审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等情况;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推进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5.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治理,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6.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和增强学校安全保障条件;

7.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奖惩事项;

8.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第七条 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挂靠学校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认真落实贯彻中央及上级政府文件,配合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和开展学校安全生产管理;

2.起草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

3.定期组织、协调学校安全检查、督查,对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和安全隐患治理落实;

4.协调和督促学校专项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

5.协调和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6.协助地方政府对学校严重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7.其他与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统称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业务范围,组织和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

2.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业务范围内安全指导细则和安全标准;

3.定期开展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督查,推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

4.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

5.加强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6.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完成学校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九条 “使用单位”是指校园内使用学校资源,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等活动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部、职能部处、直属单位等,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逐层落实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安全告知书;

3.使用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排查台账制度、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治理制度、考核和奖惩制度、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4.使用单位须落实师生安全生产常态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能力,提高安全素质;

5.使用单位要完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使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履行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规定赋予的安全职责;

2.接受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 检查,积极配合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列入单位会议议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会议制度、隐患巡查机制、隐患治理机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5.在职责范围内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超出职责范围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向学校申报;

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工作台账;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职责或义务: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义务。

第四章 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安全管控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的危险源,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诱因,涵盖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用电、燃气、用电、燃气、食品卫生、楼宇房舍基建施工、大型活动等。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价。

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落实完善监控的措施。

使用单位每年12月向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学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督查,完善危险源备案台账制度。

第五章 检查与治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使用单位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

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检查机制,完善检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组织全校安全督查,定期召开安全督查工作会议,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督查报告,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除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应及时按照学校办公流程上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依法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单位拒不执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报学校领导批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使用单位履行决定。对于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除采取临时措施外,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按照学校督办工作流程落实治理。

第十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地区消防、安全等政府监督部门监管。

对重大安全隐患或危险源,监管部门可邀请专业人士或专业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评估意见。

第六章 应急与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预案,重点是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安全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第十八条 事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 责人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监管部门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安全调查组由分管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指定相关部门和个人参加。事故处理需依照政府规定的有关处理权限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采取问责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于12月底前将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履职情况报告书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安全生产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安全生产业务范围内的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原《上海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上大内﹝2019﹞第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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