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教委《上海高校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外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利,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达到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职(含签订劳务合同)教职员工和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学习、从业、经营、施工、维修等需要在校内停留一段时间的校外人员,以及校外单位、个人租借学校房屋场所经营或住宿的人员等。
具体包括:
(一)来校从事校园基本建设或维修等工程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餐饮、绿化、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
(三)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人员;
(四)非学历短期培训或进修的人员;
(五)校内设点经商、服务的企业人员;
(六)来校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的外单位人员;
(七)临时租赁、居住学校房屋的校外人员;
(八)其他非学校在编人员。
第四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责 任
第五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把外来人口(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管理之中,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外来人口(人员)的管理,并及时将本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口(人员)情况向校区保卫部门汇报,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到校区保卫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外来人口(人员)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六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保卫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一)对外来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造册;
(二)对外来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助办理外来人员办理居住地登记;
(四)对外来人员校内居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有关外来人员涉及的治安或刑事案件;
(六)其他有关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责任单位是指校内使用外来人员的各二级单位,包括成建制引进校外用工的部门、负责招聘校外劳务人员的部门或直接使用校外人员的部门。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计、更新外来人员信息并报保卫处备案;
(二)遵守“先申报后用人”的制度,在保卫处审查登记后,由责任单位办理相关聘用证明、校内住宿证明,并在保卫处备案;
(三)责任单位有义务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法治教育和校纪校规的教育;
(四)在外来人员中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
(五)调解外来人员在校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六)配合公安机关、保卫处开展相关检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来用工单位包括各商业网点、食堂承包商、物业管理单位、外来成建制单位等外来单位,具体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安全责任人,对外来人员做好法制、校纪校规、治安、消防与安全生产等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服从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三)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住宿场所安全检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校内责任单位和外来用工单位须严格聘用管理,对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外来人员须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
(一)接纳和使用外来人员的责任单位须在外来人员正式进校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外来人员名单(见附件“外来人员信息统计表”)报保卫处备案,有违法记录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二)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责任单位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凡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人员,原则上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再接纳使用;
(三)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体户,除须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外,还须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见附件“校内经营单位人员管理登记表”);
(四)外来人员获准经营、工作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转借、转租,不得私自变更用途。主管单位或者责任单位须定期对经营、工作、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获准经营的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严禁将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及经营服务场所用于外来人员的住宿场所。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擅自违章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须在后勤保障部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搭建。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尽可能安排在外来人员集中住宿区住宿。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住宿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换、转让,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安排外来人员集中住宿的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宿舍住宿管理制度。
(二)对住宿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住宿实行“定室、定人、定床”管理。
(三)配齐安全防范设施,保障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力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住宿区,防止住宿区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避风港、落脚点。
(五)加强对住宿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线上线下散布不当言论或者谣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煽动闹事,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
(二)散发邪教、宗教材料,宣扬封建迷信的,或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参与黄赌毒、打架斗殴的;
(四)偷盗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五)有偷窥、猥亵、性骚扰等行为的,有赤膊等不文明行为的;
(六)在校园内饲养、逗留宠物或牲畜、家禽等动物的;
(七)未经主管责任单位同意,私自带他人入住的;
(八)在住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的;
(九)在居住区域内私自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电热棒、电炉等学校认定的大功率电器的;
(十)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十一)其他影响安全及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情形的,或者不服从校方管理,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对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员,由保卫处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当事人违纪违规情节轻重,给予劝告、制止、批评教育、勒令离校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校外临时访客治安管理由保卫处按照第十五条执行,由访客所联系的二级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作为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以此规定为准,以往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因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政策更新、调整的,导致本规定中部分条款与之相冲突的,以更新调整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