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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流动性大,易发生治安问题和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校园公共场所活动的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有利于校园治安秩序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建设与顺利发展。 学校公共场所包括礼堂、讲堂、报告厅、图书馆、活动中心、体育馆、运动场、食堂餐厅、商店超市、公共浴室、道路广场等。凡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个人或团体,均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共场所活动管理 (一)非教学课程和会议日程安排,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学校公共场所举行报告讲座、体育竞赛、集会活动、文娱舞会等活动。举办活动的单位或部门,须按照大型活动审批程序申报,经校主管部门同意,校领导批准。 (二)经学校批准举办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应在活动日之前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预防措施及准予举办活动的书面批复件,一并送交保卫部门备案。 (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承办单位或部门,现场安全应派专人负责,并视规模大小组织安保力量,维护现场秩序,保护重要仪器设备,看护好个人贵重物品,及时疏导人流,防止发生人员拥挤伤害和践踏事件及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各院系、部处等及其所属科室班组内部举办小规模活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进行活动期间,应认真做好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保卫部门应配合举办活动单位,对公共场所设施和的安全措施进行预检,必要时给予现场指导或增派警卫力量加强安全防范。 (六)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公共场所资源进行非公益性等活动,如设摊经商、推销产品、广告等。未经许可擅自举行活动的,给予取缔。 二、体育场所活动管理 (一)学校体育场所是学生德智体教育场所之一,主管部门应加强体育场所的规范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确保安全牢靠;严禁机动车、助动车、自行车驶入运动场跑道,预防安全事故。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行体育活动或向外单位出租、出借学校体育设施与场所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审批制度。 (三)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体育场所设备、设施,督促举行活动单位落实安保力量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四)内部收费管理的体育场馆,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好场馆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事件。 (五)在体育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按照公共场所活动的管理规定实行。 三、其它规定 (一)各级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将公共场所出租、出借给未按审批程序申报和未经批准的承办单位及部门举办活动。 (二)保卫部门应对未经学校批准的活动项目进行取缔,涉及外单位的,校门卫可以阻止参加活动人员进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擅自举行活动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三)举办活动单位未实施安全保障措施,或发现公共活动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保卫部门可责令承办单位终止活动。 (四)因不执行上述规定,有妨碍教学正常秩序,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引起校园治安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追究承办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实行,原《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