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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各部门、学院。 第三条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等作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为本办法的执行部门。 第六条 安全动火、人人有责。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位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固定用火区设置及审批程序 固定用火区设置: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实验室、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可设置固定用火区,例如实验使用砂轮、熔融金属浇注、酒精灯等;食堂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 固定用火区需设置醒目标志,标志内容包括:防火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用火方式等。相关制度、防火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上墙。 固定用火区审批程序: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填写《上海大学固定用火区备案表》,交保卫处备案。固定动火区相关信息变动,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为严格动火作业的管理,动火作业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施工单位填写《上海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使用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动火,动火人员随身携带审批表复印件备查。 (二)进行《上海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审批的同时附上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三)夜间或节假日因抢修、事故处理需动火,应由动火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在《上海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审批表同动火部门领导签字的授权书报保卫处备案。 (四)校内物业进行时间短,风险小的抢修动火作业,由科长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作业,科长在《上海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备案,无需保卫处审核,抢修人员随身携带审批表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 动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二)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四)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五)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七)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八)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九)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十)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通过审批,一张动火审批表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 (十一)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二)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十三)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方可动火。 (十四)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十五)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的,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均需进行审批、有专人监护、且配备灭火器材,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违章动火的,经检查发现后,直接报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由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理的同时,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大学动火作业审批表》 2.《上海大学固定用火区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