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26/04/01  保卫处   浏览次数:   

上大内〔2025〕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各项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且符合国家标准,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单轮、两轮及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大学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骑行、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交通秩序,学校成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停放、充电的秩序管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划定车辆停车区域;清理校园内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等工作;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意识;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文明交通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部和各学院负责做好师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协同保卫处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各学院、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员工及相关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在所辖建筑物室内停放、充电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所辖楼栋周边的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工作;配合后勤保障部(公寓管理中心)和一站式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楼等区域的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工作。

(四)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再增加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现有充电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优化工作。

(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实名登记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消除校内交通、火灾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校“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要求,学校对在校师生及校园服务性质类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实名登记:

(一)学校实行“一人一车一牌”实名登记备案,校园通行标识牌将作为学校门岗识别电动自行车入校权限的依据,未正确悬挂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入校。

(二)不同群体采用不同颜色标识牌:为便于区分和管理,学生、教职工和校园服务类电动自行车分别使用不同颜色的标识牌。学生车辆标识牌有效期与学习期限一致;在校教职工车辆制定统一颜色的标识牌;校园服务保障类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的申请,需提交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按照相关服务合同期限或相关业务合作周期确定有效期进行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因身体、学习、实习、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师生员工,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审批登记后,安装对应的标识牌。

(四)请勿接收校内师生员工转让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与车主身份绑定,转让使用系违规行为。车主因毕业、离职或其他原因身份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同时失效,未办理退牌车辆、已办理退牌但未带离学校的车辆,均作为废旧无主车辆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条 校园内不允许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申请。确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工作需要的,应提供校内主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由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七条 禁止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包括但不限于轻便两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电动平衡车、社会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对于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妨碍校园交通秩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非机动车通道口减速通行,逐一通过道闸,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阻止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或在校内行驶。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头盔,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二)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驾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禁止逆行;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四)转弯前注意瞭望,减速慢行,应礼让直行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

(五)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拖带车辆;

(六)禁止双手离把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之间禁止相互追逐、打闹;禁止并排驾驶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严禁接打电话或使用手机;

(八)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严禁电动自行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九)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十)在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十一)要在确认自己有能力安全驾驶电动车的情况下,方能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二)法律、法规和校内文件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内,做到“入位、齐头、美观”。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室内场所;严禁堵塞场所出入口、消防通道、占用绿化带等违规停放行为。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统一清理。

第十一条 车主在办公区、教学科研区、宿舍区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警报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桩充电,严禁使用“三无”、假冒、伪劣充电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等封闭场所内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劝阻、批评教育、处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劝阻、批评教育等措施:

(一)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超速行驶、并排行驶、曲折行驶、追逐行驶的;

(四)在绿化带、操场、人行道等非校内道路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中,佩戴耳机、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

(六)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驾车拖物、未规范佩戴头盔的;

(七)因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私自改装、加装影响安全行驶部件,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拒不服从学校管理、阻碍安保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警告教育达3次的,禁止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入校。

第二十一条 废旧电动自行车经学校公示后,仍未被领回的,视为无主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可采取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场所充电或将蓄电池拆下带进室内场所存放、充电的;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采用故意隐瞒、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的;

(三)伪造、变造、破坏或私下售卖、转借、出租、拆卸电动自行车标识牌的;

(四)酒后、醉酒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五)不服从门卫管理,强闯校门的;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因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条:上海大学校园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